|
1、 审计实施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《审计通知书》。
2、 审计实施过程中要召开座谈会,并经常与被审计单位领导、财务等人员交换审计意见;
3、 审计实施完毕,将审查的问题以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》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,允许被审计单位收到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》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;
4、 《审计意见书》或《审计决定》转发给被审计单位,被审计单位应按时执行《审计意见书》或《审计决定》中的决定,并将执行结果及时报我局;
5、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,在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审计局或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。复议期间,原审计决定必须照常执行。
6、 审计结束后,九十日内进行审计回访,检查审计决定落实情况,听取被审计单位的反映(意见)。
|